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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玉梅 律师
肖玉梅律师,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本科毕业。200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进入律师行业之前,在企业从事过近十年的销售、售后服务等工作。对公司、企业在劳动关系的处理、对外产品服务纠纷等方面均有相当程度的认识。生活、工作阅历的加深,民事案件处理亦有些心得。奉行事前预防为主、事后积极补救为辅的主张,法律规则意识的强弱是关系到各项事务能否高效运行的关键!因此,不管企业还是个人,行为之前的法律咨询工作不可或缺。希望在预防纠纷发生方面能助他人一臂之力!
经典案例:案情简介:原告安XX,男,59岁,汉族,原系被告山东XX学院职工,自1985年3月进入被告单位,从事水电工作,直至2007年12月31日,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原告被通知,被告提出将原告辞退,且不提供任何理由及补偿。由此,双方产生纷争,先后诉请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历经一审、二审,结果以原告败诉而告终。
分析:此案涉及到的法律有《劳动法》第二条中有关国有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关系,适用劳动法。以及劳动法中有关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依照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可以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也就是说,这些单位有权利、有资格建立劳动关系,其是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换言之,其在应该建立劳动关系时,也是负有这种法律上的义务的,其并不能因为其过错,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劳动关系不存在。在我们山东省内,2005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审判工作纪要中有关认定机关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与否的标准,让一些与此案原告有相同境遇的人们没有了希望。这份文件使得法院这样认定,只有与这些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才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只能按雇佣关系处理。且不说此文件是否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单说对此文件解读的方式方法,在此文件中,也是强调只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用工才能以雇佣关系处理,应该说,在这份文件中是有着这样的区分的:临时与长期。对于那些长期供职于一个单位,但是因各种原因而没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却并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法院的判决应该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