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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讨 RESEARCH

从富士康员工接连跳楼看当下的劳动用工制度

分类:
论文集锦
作者:
来源:
2019/08/15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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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富士康员工接连跳楼看当下的劳动用工制度

 

 

  内容摘要:针对目前富士康员工接二连三的跳楼,分析当下的劳动用工制度,如何更好的在劳动者和劳动用工单位之间推行劳动合同法。

  关键词:劳动用工制度      劳务派遣    工会

  正文: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富士康员工跳楼反映出来的劳动方面的问题及劳动合同法的颁布              

  昨天晚上新闻,富士康总裁郭台铭因为其员工接连跳楼自杀表示道歉,(当时发生十一连跳)郭台铭说:“首先我自己要以非常诚挚而且非常慎重的态度来向所有的社会大众,我们所有的员工还有家属,我致以最高的歉意”。“大家产生冷漠才造成这些心理因素,而这些呢,我们是没有做得很好,我们也没有在这方面,可以说是有效地来防止。”郭台铭说,富士康会不会有下一例自杀,他实在没有把握。并且还在员工宿舍安装上防护网。当我看到这些的时候,我在想总裁对下一跳实在没把握,安防护网治标不治本的方法会防止下一跳吗?员工有勇气跳下去却没有勇气活下去?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哪里?从其他的新闻以及对富士康科技集团员工的采访你会发现,工作压力大,劳动强度大,血汗工厂,这些字眼接连不断,我认为是与当下的劳动用工制度是有密切联系的。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基于这些新问题的出现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

  针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全社会都充满了期待。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应的法律责任,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立法上对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作出规定,提出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对集体合同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效力,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这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分配、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输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建立健全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八是加强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细化,并着重规定用人单位的罚则,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旨,加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看似对劳动者强有力的保护,劳动者应感到欣慰,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良好的用工关系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是事实是如此吗?这部法律在现实生活当中真的能有效实施吗?

  二、我国目前大多数企业存在的劳动用工现状

  有这么好的劳动用制度,员工每天应该高高兴兴上班啊,为什么富士康科技集团在不到半年时间里接连发生11起员工跳楼事件呢?引有网民则发文谴责当地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的尸位素餐,更有网友指出富士康已然成为中国劳工的死亡集中营。

  目前,我国的劳动者们正在遭遇着同工不同酬、每天工作时间在十小时以上,连续一个月甚至两个月没有休息日,甚至因为被恶意拖欠工资而跳楼寻死等一系列矛盾中。

  在我国,一些企业的劳工待遇并没有高多少,他们通过大量的超时劳动和加班加点,获取略高的收入。同时随着物价上涨等多方面原因,又面临着生存难的尴尬境地。一位浙江籍网友曾在腾讯QQ 群指出自己每天工作10小时月工资仅为1800元,除去日常开销每个月所剩无几,该网友戏称自己为月光光族。

 当前,一些企业,劳工们(多为80后、90后新生代劳工)每天连续在车间工作12个小时,每周工作超过80小时,甚至有的企业以旺季为由不给劳工们一天休息时间。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实际情况早已让劳动法失去效力。

  我与一位在其他地方工作的朋友聊起“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该朋友说这是很正常的, “车间工人们就是干活的机器”这在一些生产厂家已经成了一个活生生的现象,没有休息,工资没有保障,能不跳吗?大多数企业车间中的劳工为进城农民工,为了多挣一点点计件工资或者加班工资,也正在殷切的充当只会干活的机器,睁开眼干活,闭上眼睡觉,这就是他们的生活。

  此外,尽管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企业要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等险种,而在实际情况中,一些企业为了节省费用恶意不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现象普遍存在,在某国有企业后转制为私人企业,转职  后企业业主为了节省费用仅在每年固定的时间为几名员工办理养老等保险。

  企业违反劳动法,而劳工们却要默认,因为劳动法中有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工们的权益企业被侵害的时候劳工们大多选择了忍耐,“我们知道企业不给我们上保险违法,我们知道企业强迫我们长时间劳动不合法,但是我们不敢提出自己的要求,因为提出之后我们可能连工作也没有了。”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我认为,造成中国劳动者如此悲哀的原因,有着深刻而复杂的背景因素。从立法上看,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从法律施行的后果上分析,劳动合同法可能从根本上损害到劳动者的利益。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个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利益共同体,只有平等保护,才能共同发展;只有共同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到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只是以保护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原则,势必引发资方在企业开办、企业续存、企业发展、招聘工人、提高工人待遇等方面会非常谨慎,其后果有可能是:企业数量减少,自谋职业的风险增多,就业岗位减少,失业人数增多,工资增长的难度加大,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增多。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中,资方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权。如果因为法律规定不合理,迫使资方不得不针对劳动者的一些不合理的权益而采取一些高度自我保护措施的话,双方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需要的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法律基础就不存在了。那么,受害最大的一方就必定是劳动者了。比如:有的劳动者已经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而失业了,有的劳动者已经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而由本单位职工变成了劳务派遣工了。劳务派遣制度也是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企业收入,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节省企业开支,两个企业的增收与节支目标都要由劳务派遣工来承担实现。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将会对一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严重的阻碍。比如: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权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等等。这些法律规定施行起来,将会对一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严重的阻碍。特别是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小型外资企业、小型民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很难依法开办和生存。因为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小型外资企业、小型民营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可能由劳动者确定用人单位的重大事项,也没有条件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没有能力承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经济补偿的远期风险。尤其是那些以维持个人生活或者家庭生活为主要开办目的的、保本或者微利的个体经济组织、合伙企业等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用人单位,将更加难以生存。

  从法律施行的后果上分析,劳动合同法可能会对国家的利益造成多方面的损害。比如:用工难度的提高,会损害国家的投资环境,影响国家经济发展速度;企业数量减少会减少国家税收;就业岗位减少会增加失业人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合理的高额经济补偿,会增加国有资产的不合理支付以及减少国家税收;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原则上出现的不平等观念和法律施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会损害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

  再说说工会,工会本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报道中常见旧时代的某工会,组织受剥削受压迫的无产阶级工人们举行大罢工而被封闭,而中国反腐维权网在2009年6月调查江苏宿迁一起劳动纠纷却见工会成为压迫工人们的工具,涉案企业一车间主任岳某因为组织工人们罢工7天,而惨遭该企业和工会开除,岳某被开除前已在该集体企业工作近10年。

  一些企业更是把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方向,一些劳动监察部门的不作为导致劳工们的权益被恶意侵犯、一些地方工会甚至劳动监察部门和企业同流合污,是发生上述局面的根本原因,如今富士康已有10多名员工跳楼自杀,我们没有看到哪个政府部门或者哪个政府官员站出来对企业和资方实施问责,没有作出该如何保护劳工权利的官方声明,没有看到哪个工会出面维护工人们的权益,这种装聋作哑是中国劳工的悲哀。

  四、如何更好的在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实施劳动合同法

  面对这样的现实问题,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我认为不管是劳动用工单位还是有关部门都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观念。劳动创造了财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劳动。不论科学技术如何进步,经济形式如何变化,劳动都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要在全社会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要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实施。工会更要切实担当起自己应有的职责。劳动合同法坚持和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坚持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基本职责,依法、主动、科学维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要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线。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要加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力度,紧紧围绕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利益问题,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劳动争议调处等关键环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着力推动用人单位做到各项制度规范合理、职工权益充分保障、双方协商平等合作、工会作用有效发挥,真正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要坚持劳动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强化劳动行政执法和群众监督。严格而有效的劳动行政执法是用人单位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保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劳动者和劳动用工单位二者之间的和谐稳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对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善,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现实我们任重道远,作为律师的我们更应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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